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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英文缩写:CAWE。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女性企业家和有关的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联合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发展;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女企业家及其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为女企业家提供政策、法规、经济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培训、咨询等服务;
  (三)推进妇女创新创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优秀女企业家表彰活动,宣传优秀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四)开展女企业家之间和女企业家与外界的交流与合作,加强地区间的横向沟通与联系;
  (五)组织女企业家参加国际交流和境内外经贸洽谈活动,推动女企业家走出去;
  (六)开展与境内外社会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七)关注女企业家及其企业在改革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诉求,维护女企业家合法权益,为政府有关部门建言献策;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地区或业界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授权的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发送入会通知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7月15 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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