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创业投资基金设立的几个问题(专家答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1-05-24 1442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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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创业投资委员会秘书长洪显明
不管是公司制还是有限合伙制基金的设立程序与一般企业设立程序没有两样,根据工商注册部门的要求,注册就行了。
当然,在基金设立技巧方面,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设立有关法律依据
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作为一个企业主体,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均是其必须遵循的,同时创业投资企业与股权投资企业,还需遵循其特定的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目前与创业投资与股权投资企业有关的特别法律法规有:
1.《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已于2005年9月7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暂行办法是目前国内关于创业投资基金最基本的规范,目前国内绝大多数基金都是依据本暂行办法设立。
2.《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暂行规定》,2001年颁布。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遵循该规定的要求。
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对股权投资企业实行强制备案。
二、关于是否应经审批
根据《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无需经过审批。
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执行。
三、关于基金的组织形式
根据《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包括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自企业等。但如何选择创业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呢?根据基金性质和投资者要求不同,而作不同选择:
对创业投资基金:按公司型设立可享受税收抵扣优惠,且有更广阔制度创新空间,更适合公司型;
对股权投资基金:无法享受税收抵扣,宜适应投资者的要求,按公司型或有限合伙型设立均可,视个人爱好而言。
对商业性投资者:如实业企业、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等,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以按公司型设立更好。
对免税性投资者:如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从避税角度考虑,更倾向接受有限合伙型。
四、基金性质定位:股权基金,创投基金?
鉴于法律不是从投资阶段(如是否属于重建阶段)来界定享受扶持政策的标准,也不要求其必须以多大比例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但只有注册有“创业投资”字样,方可享受扶持政策;故凡是可能投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其投资多大比例,最好都定性为“创业投资基金”。
绝对不投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则可根据个人爱好定性为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均可。
五、管理模式的选择:委托管理还是自我管理?
主要是针对公司型创投基金而言,公司型基金主要有委托管理和自我管理两种模式,它们的优缺点如下:
(一)自我管理型
优点:结构简单,易被投资人接受;管理费与业绩报酬可做成本列支。
不足:易受董事会干预;管理费与业绩报酬较难量化,尤其当受托其它创投基金时。
(二)委托管理型
优点:(1)管理团队人事上不受基金公司董事会干预;(2)管理费与业绩报酬易量化。
不足:基金董事会无法在人事上直接约束管理团队,不易被投资人接受;管理费等须缴税。
一个股权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选择什么样的管理模式,可根据基金实际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对于企业集团创业投资管理模式的选择,一般在没有建立足够业绩前,以基金公司自我管理型起步,待管理团结团队取得一定业绩后,再将管理团队机构化,走集团发展战略。对于有创投经验的个人创业投资管理模式可以采用自我管理,而没有经验的宜委托专业机构管理,当然也可以自己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