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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 法律风险防控实操指引(三)
来源: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作者: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16 1255次浏览
来源: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作者:中国女企业家协会
发布时间:2020-04-16
1255次浏览
第三部分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引发的合同履行纠纷
解决途径及适用法律原则
一、不可抗力事实证明
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导致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履行的,可以到相关机构开具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维护企业自身权益,合理避免损失。
2020年1月底,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向各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明确:当前,我国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我国部分企业在货物及物流等方面遭受严重影响,可能导致国际贸易合同或承包合同无法履行。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联防联控工作,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减少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可以出具不可抗力证明。
办理不可抗力证明,企业需提交以下佐证材料:
1.企业所在地政府、机构出具的证明/公告;
2.海陆空相关延运、延飞、取消等通知/证明;
3.出口货物买卖合同、货物订舱协议、货运代理协议、报关单等;
4.其他所能提供的材料。
【案例简介】
2020年2月1日,中国贸促会向浙江湖州某汽配制造企业出具全国首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该企业为法国标致公司非洲工厂转向机壳体供货商,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向境外客户交付产品。如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履行合同原因的合法证明,企业不仅要承担价值240万人民币的直接合同损失,还会因导致对方生产线停产两周造成约3000万人民币的损失被追偿,商誉受到的影响更是不可估量。
2月3日,宁波贸促会为3家企业出具了疫情《不可抗力事实证明书》。
2月5日,广州贸促会为某(广州)隧道设备有限公司出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为企业挽回因疫情造成的巨额损失。
2月6日,秦皇岛贸促会为河北秦皇岛山海关工务器材有限公司出具了《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书》。
二、公平原则和不可抗力条款
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从目前来看,多省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世界卫生组织将新冠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疫情的爆发超出合同各方预期,具有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特性,参考“非典”疫情期间的司法实践,认定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具有正当性。
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如封城、封路、隔离等)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致使合同当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和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妥善处理。”疫情期间发生的合同履行纠纷应根据具体情况,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处理,可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在自身义务之履行与疫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民事责任。。
法律条款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如有问题可及时联络中国女企业家协财税与法律咨询委员会